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某酒店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中止纠纷案案情:2024 年 4 月 16 日,为筹备 4 月 29 日至 5 月 1 日期间的“公益律师沟通会”,原告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预订了被告某酒店的苏州平齐路店 25 间客房及会议室一间
客房预期使用三天,双方签订合同,某文化公司也按合同约定支付了 5000 元人民币定金
在会议即将召开的两天前,被告某酒店单方中止合同,要求取消原告预定的 25 间客房及会议室
当时,原告某文化公司的会务人员已经入住,所有会务工作已经通知齐全
被告某酒店中止合同的理由是,“政府临时征用客房开会”
但据原告的工作人员称,在此期间该酒店并没有被政府征用开会
2024 年 11 月中旬,被告因合同违约被原告诉至法庭
而被告辩称,其违反合同行为属“不可抗力”,不应承担责任
判决:法院查明,在 2024 年 4 月 25 日左右,被告某酒店接到警方的紧急通知称,在该酒店预订开会的原告某文化公司将召集的会议有“严重问题”,要求立即停止对原告的接待
之后苏州皮市街派出所、苏州市公安局平江分局治安大队、苏州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各级领导连续到该酒店检查,一再强调该期间酒店会议室禁止提供给原告使用,并拟在该期间征调该酒店全部会议室
警方证实:苏州皮市街派出所接到上级相关部门的口头通知,因五一期间维稳工作需要,对辖区内酒店宾馆要求不允许接待从事会议的集会活动
因此,派出所口头要求被告停止接待活动
警方并没有出示相关的书面材料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未采纳被告的辩解
法院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开,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同时法院指出,在原、被告签订的《会议接待协议书》中也将“不可抗拒因素”约定为地震、火、水灾、战争等非人为因素
在本案中,被告提出的事由不符合免责的法定条件及双方约定的条件,不属于不可抗力,被告以此作为免责抗辩依据不足,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