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保山市核桃产业种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核桃产业进展的意见》,为确保我市核桃特色经济林基地建设健康进展,法律规范核桃种苗经营管理行为,提高核桃种苗质量,防止生产经营假、劣种苗现象的发生,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投资效益的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主要造林树种苗木》(DB53/062-2024)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核桃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及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依据《种子法》、《种子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核桃种苗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四条 核桃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和《云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核桃种苗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各县(区)林业局要在核桃优良单株选择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查,划定核桃穗条采集区,指定专人采穗,核桃产业进展所使用的穗条必须具备充分说明穗条品种和采集地点的证明材料或是划定的核桃采穗区林业站出据采穗证明,包括采穗地点、品种、数量、采穗时间。 第六条 核桃种苗必须根据《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的要求,经县(区)级以上林木种苗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出据质量检验合格证后,方可进行经营销售。 第七条 核桃种苗的经营要根据《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销售的核桃种苗必须附有标签,标签的内容包括:苗木类别、树种名称、起苗日期、产地、苗龄、苗高、地径、主根长、>5cmⅠ 级侧根数、质量等级、苗木数量、植物检疫证书编号、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苗木经营者名称等。未附有标签的核桃种苗不得进行销售。 第八条 跨县(区)行政区域调运的核桃种苗,随苗同行的除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苗木检验证书和标签外,还必须具有县(区)级以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部门出据的检疫证书。 第九条 核桃种苗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和经营的核桃种苗质量负责。不得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苗冒充合格苗。核桃产业的种苗生产供应单位由县区林业局以订单育苗、合同订购或招投标采购等方式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