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暂行办法(1997 年 4 月 20 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 21 号发布 自 1997 年 4 月 20 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保障行政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楚雄州各级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委托的组织,下同)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各类行政案件的调查取证由行政机关的有关调查机构负责;对案件调查结果的审查由行政机关的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未设法制机构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其内部比较超脱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负责
第四条 行政机关的调查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后,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提出处罚建议,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建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五条 行政机关的调查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应当记入《陈述申辩笔录》
第六条 调查终结,调查机构应当写出调查报告,并及时将调查报告连同所有案件材料移交审查机构
调查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的基本过程; (三)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 (四)告知情况; (五)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六)处罚建议; (七)其他
第七条 审查机构收到调查机构移交的案卷后,应对案卷材料进行登记,填写《行政案件审查登记表》
案卷登记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调查案件来源资料; (二)事实证据材料; (三)告知材料; (四)陈述申辩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