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沈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符合销售条件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网上登记备案
第三条 市房产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负责全市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负责本地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工作
市房地产信息中心负责入网权限管理;负责日常网络管理维护及网络信息技术支持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下列要件到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目备案手续: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市房产测绘部门绘制的《商品房销售面积分层分户表》(原件); (三)地名办《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项目备案授权委托书(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章); (五)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名章;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项目备案申请书(房产局统一制式); (八)房产管理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手续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登记备案时明确商品房拟销售最低价格和平均价格;项目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商品房拟销售价格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申请价格变更(填写统一制式的价格变更申请书)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手续后,持市房地产交易权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