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为居民制造安全、干净、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委托,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非业主的使用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城市旧住宅区,鼓舞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齐全的旧住宅区,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整治,制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整治期间房产产权单位组织自治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可以实行物业公司管理和业主自营式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
鼓舞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进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市、县(市、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六条 业主的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表决权;(二)享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活动,对服务活动有评议权;(四)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相应的服务及其他权利;(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的义务:(一)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二)执行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三)根据物业管理合同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