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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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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河北省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类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法律规范各类招标代理活动,维护招标投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招标投标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各类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 第四条 省进展改革部门根据《实施办法》和省人民政府的授权,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监督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分别对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进展改革部门对在本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和进入本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理招标业务的各类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的招标代理活动。但本省行政区域以外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本省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向省进展改革部门履行告知性备案手续,依法接受本省进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备案内容包括:营业范围、资质等级及认定机关、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性质和规模相适应的招标代理资质等级,其中从事货物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有国家或者省进展改革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三)应当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符合经营范围的要求;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的,一律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与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 (一)依据行政机关发布的文件或者指令,对行政机关审批的项目实行垄断招标代理的; (二)以行政机关名义发布文件,或者其上级主管事业单位以行政机关名义发布文件的; (三)招标代理机构隶属于上级事业单位,并且该事业单位又隶属于行政机关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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