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豫工信〔2024〕118 号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监管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依法法律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促进全省煤炭经营行业的有序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 25 号令)、《河南省煤炭条例》,根据“法律规范程序、提高准入、强化监管、便利服务”的思路,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监管办法》。现将《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凡煤炭经营资格证监管事宜按《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监管办法》执行。 附件:《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监管办法》 二○一○年五月五日 附 件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依法法律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南省煤炭条例》、《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 25 号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铁路运输方式)、零售(公路运输方式)及民用型煤加工经销活动。第四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资格审查,依法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并持《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第五条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辖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资格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条件 第六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进展、保障供应的原则。第七条 设立煤炭批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全省煤炭经营企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二)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 1000 万元;(三)有固定的煤炭经营场所和办公地点;(四)具备从事铁路运输煤炭的条件,年铁路发运煤炭能力达到 10 万吨以上;(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煤场地、装卸、加工等设施,铁路货位数不少于 15 个;(六)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煤炭质量检测设施及计量、质检工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