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 房地产类浅析《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 于德华浅析《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内容摘要:物业管理在我国,是跟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兴起而产生的新兴行业务,从深圳开始到目前,只有 20 年左右的时间。随着经济的进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广阔群众对物业管理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物业管理的进展必须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相适应。实践证明,物业业主的自治管理以及受托物业管理机构的专业管理有助于建立多层建筑和住宅小区物业所有人之间的和谐秩序。但与此同时,这一新兴产业因我国的房地产行业的现状和法律的构架,以及这一新兴产业的良莠不齐,导致现实生活中矛盾纠纷不断,前期物业管理更是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本文主要是讲述因《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产生纠纷需要解决的问题。关键词:前期物业管理 主体 法律关系 司法实践中法律责任 .一、前期物业管理的概念、法律关系的主体。因《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产生的纠纷,首先必须弄清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实质与合同的当事人。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主体是: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但是实践过程中,建设单位所聘用的物业公司与每个业主也会签订一个《前期物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业管理服务合同》,那么就会存在一个问题,在物业公司与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的主体是什么?是物业公司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与业主签订的合同,还是物业公司作为主体与业主签订的另一独立的合同?有一种观点是认为,物业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委托合同,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签订的,主体应该是建设单位与业主。但是笔者认为,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与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之间不是委托关系,而是聘用关系。因为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建设单位根据相关的法规、规章行使在业主委员大会未成立之前选聘物业公司的权利。对物业服务方面的约定也只是要求物业公司要达到的服务标准的限制,实质是一个聘用合同并不是委托关系。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