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一、 医疗合同的具体立法思路 根据《合同法》第 2 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我们可以把医疗合同定义为:医疗合同是医疗机构、医师提供特别的医疗技能、知识、技术为患者诊治疾病,患者支付医疗费的合同
(一) 医疗合同的性质和特征 关于医疗合同的性质,学说不一
有委任契约说、准委任契约说、雇佣契约说、承揽契约说等等[xiaheco2]
[10]其实,医疗合同由于医生提供的服务的特别性,和民法上的合同种类均有不同,国外的学说判例对此也有较大的分歧
日本学者的通说将其解释为准委任契约,[11]判例上也将医疗合同视为“以进行适切诊断,适宜治疗行为为事务处理目的之委任契约”,而由于民法规定委任契约处理的事务以法律行为为限而医疗行为大都事实行为,故以准委任契约称之
在德国法及英美法系中,由于委任契约一般仅限于无偿委任,而医疗契约大部分为有偿契约,所以通说将其解为雇佣契约
笔者认为,医疗合同是一种近似于委任合同的典型的无名合同,或可更直观地直接将其称作一种服务性合同,委任契约说、雇佣契约说及承揽契约说均存有难为周全之虞
其一、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399 条规定,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为事务
而医疗合同中,患者对疾病的原因及症状多不明了,不可能对医师为委任事务的指示
并且,根据合同法第 406 条,委托人的注意义务依委托合同为有偿或无偿而不同,无偿的委托合同只有在委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时才负赔偿责任
这种把医生应尽的注意义务和酬劳相挂钩的做法与医学伦理简直格格不入
其二、雇佣合同均为有偿,而且受雇人提供劳务必须绝对听从雇佣人的指示,受雇人罕有独立裁量的权利
而医疗合同由于其性质特别,可以是无偿合同(如义诊)且医生对于治疗出书论文发表球球 2043944129 方法等均有自由裁量权,故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