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海洋卫生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管理制度 第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国国家处方集》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路径等规章、法律规范性文件与技术法律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第二条 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
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三级医院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 50 种;二级医院不得超过 35 种,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 2 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 1-2 种
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药品不得重复采购
其中,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 3 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 8 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 2 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 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 5 个品规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需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同意遴选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70%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
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2/3 以上委员审核同意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发现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或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