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一)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教育、卫生、科学讨论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事业单位(有财政负担经费,根据事业单位管理的除外)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
(三)事业单位中集体所有制职工是否参照执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由主管部门和单位决定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一)岗位工资的实施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一)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