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房地产配套设施问题探讨 房地产配套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基础设施即与购房人所买房屋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电视系统、道路、绿化等设施
公共配套建筑,包括与购房人购买房屋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停车设施、娱乐设施及教育、商业、饮食等各种公共建筑
按法律规定,房屋配套设施通常应在房屋交付时同时具备使用条件
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按上述要求明确交付的配套设施的条件,以便在交付时有相关的依据
但是若未能达到要求,现行法律中并未明确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目前主要依据合同约定来追究违约责任
公共配套设施 目前,有些地区已经下发规定,居住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用地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应配建以下公共配套设施: 1
教育设施:包括中学、小学、幼儿园等; 2
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 生院,下同)、社区卫生服务站、护理院等; 3
文化体育设施:包括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文化活动站、体育运 动场(馆)、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4
社会服务设施:包括养老院、托老所、社会服务中心、社会服务站、物业管理用房等; 5
商业服务设施:包括商业超市等; 6
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变电室、开闭所、高压水泵房、垃圾收集间、垃圾转运站、社会停车场、公共厕所等; 7
金融邮电设施:包括银行、储蓄所、电信支局、邮政支局、邮政所等; 8
行政管理设施:包括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其他管理用房
会计上如何处理配套设施 一般将“配套设施”分为“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可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两类
“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包括水塔、锅炉房、游泳池、公厕、自行车棚等;还包括为居民服务的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的增容增压、交通道路等
“可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有开发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