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公司化运作研究[摘要]律师事务所公司化运作,是当前合伙制律师所发展的显著特点,尤其是对于中小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而言,其公司化运作面临诸多的问题,如律师事务所管理松散、专业宽泛等问题,都弱化了中小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文章分析了律师事务所公司运作的优越性,提出了公司改造的具体措施和路径,并对我国立法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公司一、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的特征和优越性(一)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的特征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其所具有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l)公司事务所公司化管理,其具备法人责任,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为法定代表人;(2)公司化管理的实现,强调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趋利性是企业的天性,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之后,其盈利性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公益性;(4)经营范围表现出特殊性,且律师事务所公司化之后,其权利机构为“股东会”,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二)公司制律所的优越性1
有利于引入现代企业制度
律师事务所公司化运作,让其不仅具有法人地位,而且实现了独立的财产权
这样一来,实现了经营管理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强化了律师事务所科学化管理
一方面,公司化运作实行了“三会制”的管理模式,促进了律师事务所专业化管理;另一方面,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让管理的水平、管理的层次面向新的台阶,这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律师事务所建立良好的品牌效率,推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有利于与国内外同行竞争
实现律师事务所公司化,可以作为我国律师业与国际接轨的有效尝试,也为我国律师事务所加入WTO后与国外律师事务所开展合作和竞争奠定了基础
有利于律所管理的科学化
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在管理上完全借鉴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体制和管理经验,凡是出资的律师就是股东,实行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制度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
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