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房物理和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机房建设安全管理第一条 机房安全建设和改造方案应通过上级保卫部门的安全审批。第二条 机房安全建设应通过上级保卫部门组织的安全验收。第三条 机房应按重要性进行分级管理,分级原则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机房应按对应级别合理分区,保障生产环境与运行环境有效的安全空间隔离。第五条 机房建设应当符合下列基本安全规定:(一)、机房周边 100 米内不得存在危险建筑物,如加油站、煤气站等。(二)、机房应配备防电磁干扰、防电磁泄漏、防静电、防水、防盗、防火、防鼠害等设施。(三)、机房应安装门禁系统、防雷系统、监视系统、消防系统、报警系统,并与本地公安机关 110 联网。(四)、机房应设专用的供电系统,配备必要的 UPS 和发电机。 第二章 机房运行安全管理第六条 机房是重点保护的要害部位,机房主管部门应根据安全第一的运行原则,建立健全严格的机房安全管理制度,如值班制度、紧急安全事件联系制度、安全应急制度、安全事件解决制度、机房安全防护系统维护制度等,并定时检查制度执行状况。第七条 计算机机房实施分区管理的原则。核心区实施 24 小时持续监控,生产区实施工作时间持续监控,辅助区实施联动监控。第八条 监控设备的安装应符合有关安全保密原则,确保监控系统的安全规范运作,避免监控信息的泄密。第九条 加强进出机房人员管理。严禁未经同意的外部人员进入机房。非机房工作人员进出机房须经机房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外来人员进出机房还须办理登记手续,并由专业管理人员陪伴。第十条 发生机房重大事故或案件,机房主管部门应立刻向有关领导及安全管理单位报告,并保护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