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版《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 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幼儿园是对 3 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幼儿园的任务是: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第四条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 周岁至 6 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第五条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一)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二)发展幼儿智力, 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探究能力
(三)萌发幼儿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友爱、勇敢、勤学、好问、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四)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
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幼儿入园和编班第八条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
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 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 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等入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应当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