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政策法规 (Policy Info): 澳大利亚外资审查制度介绍审查机构外国投资委员会(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成立于 1976 年,负责向财长提供政府外资政策和执行的咨询
财长享有外国投资政策制定及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权
财政部外国投资和贸易政策处向财长提供对外国投资事务管理建议,并作为外国投资委员会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外国投资委员会的职能:审核属于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需要审查的投资项目,并就投资项目向财长提出建议;向财长或其他主管投资部长提供政策及《外资并购法(1975)》实施意见,及属于政策和法律规定的投资项目意见;向外国人或其代表/代理人提供相关政策法规的指导原则;监督和确保(外资)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
审查标准法律给予财长禁止他认为可能“与国家利益相悖”(Contrary to the national interest)的外资并购
在《外资并购法》中没有明确界定国家利益以及与其相悖指哪些
《外资并购法》授权财长基于个案来决定并购是否会违反国家利益
在委员会实际审查中,不符合政策规定要求的投资将被认为有悖于国家利益
主要考虑投资项目有三个方面:是否符合当前全部政府的政策和法律,特别是涉及国家利益的重要领域、行业和方面,重点审查通讯、传媒、航空、环境和竞争政策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安全利益;是否有利于国家经济进展
财长在 2024 年 2 月 17 日进一步明确了涉及外国政府及其机构的并购的原则
对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并购在以下六个方面审核:投资者经营是否独立于相关的外国政府;投资者是否符合法律,并遵从一般性商业行为准则;投资项目是否可能妨害竞争或导致相关行业和领域不适当的集中或控制;投资项目是否可能妨害澳政府税收和其他政策;投资项目是否可能妨害国家安全;投资项目是否可能妨害澳商业运营和进展及其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