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煤炭海上运输注意事项散装煤炭海上运输看似简单,其实不然
一旦管理不周,还是有货损货差的风险
红旗 205 等轮货差纠纷案很能说明这一问题
原告:汕头市升平区电力燃料公司(简称燃料公司)
被告:广州港务局黄埔港务公司(简称港务公司)
1994 年 4 月 10 日,燃料公司与江苏省江阴市燃料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向江阴公司购买 20,000 吨大同混煤
按交通部计划安排,煤炭交由广州海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海运公司)所属船舶承运,从秦皇岛港运至广州黄埔港
5 月 10 日,红旗 201 轮在秦皇岛港装煤炭 18,812 吨,收货单位共 4 个,其中燃料公司的大同混煤 8,855 吨;5 月 11 日,红旗 205 轮在秦皇岛港装煤炭 19,159 吨,收货单位共 9个,其中燃料公司的大同混煤 6,096 吨;6 月 20 日,红旗 200 轮在秦皇岛港装煤炭18,740 吨,收货单共 9 个,其中燃料公司的大同混煤 1,160 吨
上述三船所装煤炭重量均经船港双方水尺计量,其中燃料公司托运的大同混煤共 16,111 吨
燃料公司分别于 1994 年 5 月 20 日、5 月 26 日、7 月 2 日与港务公司签订了三份卸载红旗 205 轮、红旗 201 轮、红旗 200 轮煤炭的《业务协议》,三份协议均约定卸货包干费每吨 16
50 元,货物免费堆存 10 天,货物进库 4 天后,港内转栈费用或压港期间货物转栈转港外堆放,所有转栈费用由燃料公司支付
红旗 205 轮于 5 月 18 日靠黄埔港码头卸货,燃料公司实际提货 3,792
79 吨,短少 2,303
21 吨:红旗 201 轮于 5 月 20 日靠黄埔港码头卸货,燃料公司实际提货 6,214 吨,短少 2,641 吨:红旗 200 轮于 6 月 28 日靠黄埔港码头卸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