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九章 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司法实务第一节 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认定问题本节整理分析了北京市高院1、江苏省高院2、福建省高院3、安徽省高院4以及南通市中院5、杭州市中院6共六个法院发布的七个文件中关于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认定的规定
其中北京市高院规定了挂靠行为的四种认定情形,江苏省高院两个文件中分别规定了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四种表现形式,挂靠行为的四种情形、承包人之间可认定为挂靠的情形、挂靠行为的四种特征、推断挂靠行为的三个考察因素,转包的定义、特征、表现情形以及违法分包的表现情形
安徽省高院规定了挂靠经营的三种认定情形,南通市中院规定了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区别于行政隶属的综合推断因素,杭州市中院则规定了挂靠与内部承包的区分
一、挂靠行为的认定(一)挂靠行为的具体情形北京市高院、江苏省高院和安徽省高院均作了相应规定
北京高院和江苏高院对于挂靠行为认定的规定,基本一致
两院均认为,只要符合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均可认定为挂靠: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生效日期】2024 年 8 月
2 《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24]26),【生效日期】2024 年 12 月17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24)》,【发布时间】2024 年
3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生效日期】2024 年 11 月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