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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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经 济 法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 支付结算的一般理论一、支付结算的特征 支付结算的概念源于“银行结算”一词
1988 年 12 月 19 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结算办法》(该办法于 198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将票据以及票据之外的结算方式(如汇兑、委托收款等)统称为“银行结算”
1995 年 5 月 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该法于 199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即着手制定《票据法》的配套实施办法
在修订《银行结算办法》的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新形势下结算制度的特点,不再使用“银行结算”一词,而采纳了“支付结算”的概念
由于结算关系的实质性权利义务关系实际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银行往往是结算活动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因此,采纳“支付结算”的概念更能体现结算制度的实质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包括禀据、银行卡、汜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行为,而该等结算行为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才能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同
(二)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所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