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No.: [ ]1. 乙方为推广其形象、产品或服务,同意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甲方网站上发布广告。2. 《新浪微博广告发布服务条款》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 本合同的规定与《新浪微博广告发布服务条款》中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4.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除非双方另有明确规定,本合同传真件有效。广告类型广告位置投放方式起始单价广告费用微博粉丝通新浪微博信息流CPM/CPE5 元/CPM0.5 元/CPE¥100000开通费¥0费用总额:(人民币)¥100000付款方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人民币)付款方式收款银行帐号乙方2024 年 月 日¥100000汇款招商银行厦门莲前支行 5929 0330 9110 201账户名:厦门扶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备注1.甲方受乙方委托为乙方及各分支机构提供新浪微博营销服务,包含但不限于微博粉丝通产品。2.甲方为乙方开通微博营销账户,乙方支付的“微博粉丝通”广告费用 100000 元,以及甲方赠送乙方的 30000 元 广告费用,共 130000 元 将全部存入其微博营销账户。3.付款约定:乙方在签署合同后 2 个工作日内首付款 10000 元及甲方赠送乙方的 3000 元 广告费用作为测试阶段费用,甲方保证乙方微博账号有效加粉成本 2 元 以内/个,待测试完成后甲方若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效果,乙方则在 5 个工作日内将余款支付给甲方。具体广告投放时间、广告类型等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4.此合同的直接客户为 ,乙方不得将上述广告资源用于投放其他客户的广告。5.假如因甲方对其总体广告价格体系或其他广告销售政策进行合理调整,则自甲方最新广告价格体系或广告销售政策开始执行之日起,乙方此前所购买的尚未投放的全部广告须根据甲方最新的广告价格及其他广告销售政策执行。6.本合同内容仅关于双方在新浪微博网站进行广告资源投放的约定,不涉及任何软性资源合作。7.CPM/CPE 起始单价与实际投放单价会因系统竞价排名有所差异,实际投放单价以系统中竞价结果为准。甲方: 厦门扶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乙方: 粉丝通单项服务合同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宜兰路 5 号天瑞 99 商务中心 1801邮编:361000联系人:王春凤电话:15659265070传真:E-Mail: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2024 年 月 日地址: 邮编:361000联系人: 电话:传真:E-Mail:授权代表:签署日期:2024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