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旅行社(以下称甲方)与____________国旅行社(以下称乙方 ),为进展共同事业,双方愿在平等互利及友好的基础上,就双方的权 利、义务关系达成如下协议,签定本合同
本合同和合同附件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合同正文与合同附件的 条款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一条 乙方计划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组织______个旅行团共______名旅行者到中国旅行
第二条 双方商定的旅行团,乙方应于旅行团进人中国口岸日期的 30 天前向甲方确认,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确认函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乙方至少应在每个旅行团人中国口岸日期的 20 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下列资料:旅游人数、所需房间数、人境航班或车次、全团成员名单(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国籍、证件号码)以及接待要求
第三条 乙方可随时向甲方提出计划外新组织的旅行团计划,甲方在收到乙方函电后,应在-3 个工作日内发出答复函电;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答复函电后,也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预报时间要求和报送资料与第二条相同)
第四条 乙方同意至少在旅行团进人中国国境日期的 15 天前,用电汇方式把该团的全部费用汇人甲方账户
如乙方同时汇两个以上旅行团费,应在电汇单上注明每个旅行团的费用数额
旅行团费均不以人民币结算
第五条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日期付款,甲方有选择以下三种处理方式的权利: 1.无论该旅行团是否已进人中国境内,甲方可以不予以接待,乙方应负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2.向中国各级旅游管理机构报告情况并建议所有旅行社停止接待乙方未付旅行费用的旅行团
3.甲方向乙方加收未付的旅行费用的滞纳金
在中国的旅行结束后,如有尾欠,应在一个月内结算全部费用;未结算部分,从下月起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按日加收未结算部分的千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