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网络电话异常话费的风险责任承担 张 宁 [案情] 原告上海瑞豪网络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中国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通公司)IP 国内、国际长途电话业务的经营资格
2024 年 1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三得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网通 IP 长途电话服务协议》,但原告未对软件程序进行调试、说明
同年 1 月至 9 月,被告话费平均为每月 5000 元左右
但同年 11 月 16 日收到的网通上海分公司11 月 1 日开具的电信账单显示,被告 10 月份应付话费为 50788
5 元,被告遂与原告交涉并停止使用 IP 电话
应被告要求,原告进行了相关的检查、检测,称未发现异常
同日被告向公安机关报案,认为电话被盗打,公安机关未立案
12 月 1 日,网通上海分公司开具的电信账单显示,被告的电话号码在 11 月 1 日至 16 日间发生话费 71315
经查,产生于 10 月 1 日至11 月 16 日在被告工作时间段内的话费为 3344
5 元和 4264
5 元,其余话费的通话另一方所在地多为非洲国家
自 2024 年 10 月 14 日至 11 月 17 日止非办公时段,被告办公场所的监控设备内未有异常记载
2024 年 12 月至 2024 年 4 月,被告使用 IP 电话的话费每月仍为 5000 元左右
原告要求被告依据电信账单支付 IP 话费 122103
80 元及利息
被告仅同意支付工作时间段内产生的话费,认为其余的时间段属非工作期间,工作场所内并没有人员进出,有物业公司的监控录像予以证实;同时,非工作期间发生话费的受话方均非被告的客户,异常的巨额话费非被告使用产生,存在盗打可能,而原告未尽通信安全的保障义务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IP 电话异常话费的风险责任应如何承担
解决该问题,应首先确定 IP电信合同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