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遇到合同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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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要约的生效时间规定要约的生效时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人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本条是对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
要约何时生效
有人认为,应实行“发信主义”,即要约发出之后就生效
但大多数人认为应当实行“到达主义”,要约必须自到达受要约人时才生效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国际公约都持这种观点
如德国民法典第 130 条中规定,在相对人以非对话方式向其为意思表示时,意思表示以通知达到相对人时发生效力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4 条规定,对话人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对人了解时,发生效力
第 95 条中规定,非对话而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达到相对人时,发生效力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15条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 2
3 条中也都规定,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我国合同法这一规定也是参照国外一般规定作出的
需要说明的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并不是指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等)即为送达
“送达到受要约人时”生效,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在对话要约时,以采纳“其意思表示以相对人了解时发生效力”的解释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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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以数据电文发出要约何时生效,如何到达,是一个问题
数据电文都是现代化的通讯工具传送的信息,发出就已到达
我国合同法是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业示范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