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yingle.com要约的生效时间规定要约的生效时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人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本条是对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 要约何时生效?有人认为,应实行“发信主义”,即要约发出之后就生效。但大多数人认为应当实行“到达主义”,要约必须自到达受要约人时才生效。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国际公约都持这种观点。如德国民法典第 130 条中规定,在相对人以非对话方式向其为意思表示时,意思表示以通知达到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4 条规定,对话人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对人了解时,发生效力。第 95 条中规定,非对话而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达到相对人时,发生效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15条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 2.3 条中也都规定,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我国合同法这一规定也是参照国外一般规定作出的。需要说明的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并不是指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等)即为送达。“送达到受要约人时”生效,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在对话要约时,以采纳“其意思表示以相对人了解时发生效力”的解释较为妥当。法律咨询 s.yingle.com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以数据电文发出要约何时生效,如何到达,是一个问题。数据电文都是现代化的通讯工具传送的信息,发出就已到达。我国合同法是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业示范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示范法第 15 条“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中第1 款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一项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以它进入发端人或者代表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的人控制范围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准。”第 2 款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按下述办法确定:1.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1)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或(2)如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