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的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农贸市场,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和服务,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从事以食用农产品销售为主的经营活动的场所。 食用农产品,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粮食、油料、蔬菜、瓜果、茶叶、菌类、畜禽、禽蛋、奶产品、水产品、蜂产品等植物、动物、微生物产品,以及经过清洗、分拣、打蜡、干燥、去壳、切割、分级、包装、冷冻等粗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市场开办者,指依法设立,通过提供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吸纳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入场经营者,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食用农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省范围内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经营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市场开办者责任 第五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环境卫生要求: (一)市场内地面硬化、平整,排水(污)通畅,设臵垃圾收集容器和动物废弃物集中弃臵设施; (二)划行归市,并设立独立的家禽、水产品经营区和宰杀区; (三)建立并执行市场清洁卫生制度。清洁制度应当包括:配备保洁人员,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并作好记录,督促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对家禽、水产品经营区和宰杀区实施每月清空停业清洁消毒等。 第六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审查入场经营者的许可证照,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记载入场经营者证照、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住址、经营品种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入口处醒目位臵悬挂市场管理制度,设臵宣传公示栏,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 第八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定期组织对入场经营者的培训,积极宣传国家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