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工 伤 保 险 实 施 办 法 湖 北 省 人民政府令第 257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所有职工都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保险事务原则上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每半年在本单位公示一次,接受监督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拒不执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该单位职工可通过职代会、工会或者自行向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出质询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该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并可以将有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 制,采 取 得 力 措 施预 防 工伤事故 发 生,避 免 和减 少 职业病 危 害
对安全生产成 效 显 著 ,当年未 发 生工伤事故 或者工伤事故 职业病 发 生率 在统筹 地 区同行业中 属 于 最 低 的用人单位,该统 筹 地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提出奖 励办法,报 经统 筹 地 区人民 政府 批 准 予 以奖 励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 金 第六 条 工伤保险在设区的市的城 区和省直 管 市应由市统 筹 ,其 他 地 区的统筹 层 次由市(含自治 州 ,下同)人民 政府 确 定
跨 地 区、生产流 动性 较 大 的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