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湖 北 省 汽 车 运 价规则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本省汽车运输价格制定的依据。凡在本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除外)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输价格、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四条 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以适应运输市场的发展,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比价关系,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和价格形成机制不断完善。 第二章 旅客运价 第五条 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 导 价。 第六 条 农 村 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农 村 道路班车客运是指 县 (市、区 )内或 者毗 邻 县 (市)间 起 (讫 )点 至 少 有 一端 在乡 镇(含 行政村 、自 然 村 )的客运班车(线 )。 2 第七条 卧铺客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定价。 第八条 包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竞争充分的班线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或对开双方根据里程、车辆等级等协商确定。包车客运可分为计程包车和计时包车,具体规定按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 号)执行。 第九条 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由下达指令性任务的同级政府或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定线旅游包车、加班车客运运价按照班车车型运价执行。 第十一条 跨省班车客运运价按省际不同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按起、讫点省份运价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十三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l 千米,按四舍五入进整为 l 千米。 二、里程确定:道路班车客运计费里程,以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和湖 北 省交通运输厅 颁发的公路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