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附件 1 : 湖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 0 1 0 】3 2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范围为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企业(不含金融企业,以下简称“省级企业”)
第三条 省财政厅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湖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省国资委和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省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所监管省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四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根据省级财政当年取得的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结转收入编制;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不列赤字
第五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反映当年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预计入库数额及上年结转收入,包括以下项目内容: (一)利润收入,即省级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2 —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省级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和股息;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省级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省级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六)上年结转收入
第六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省财政厅组织省预算单位根据省级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年度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计划进行测算
第七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需要安排的支出,弥补省级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方面的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