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化学水处理设计技术规定 SDGJ2—85 主编部门:西北电力设院 批准部门:东北电力设院 施行日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院 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化学水处理 设计技术规定》SDGJ2—85的通知 (85)水电电规字第121号 近几年来,随着电力工业的发展和高参数大机组的建设,电厂化学水处理技术 迅速发展,积累了许多新的经验
为了总结近年来水处理设计经验和在设计中更好 地采用水处理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的新成果,提高设计水平,加速电力建设,我院 组织有关设计院对原《火力发电厂化学水处理设计技术规定》(SDGJ2—77)进行了 修改
修订工作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组织讨论,并邀请了有关生产、科研、 设计、施工、制造等单位的有关同志对修订后的送审稿进行了审查定稿,现颁发执 行,原设计技术规定作废
本规定由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和水利电力部东北电力设计院负责管 理
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及时总结经验,如发现不妥和需要补 充之处,请随时函告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和水利电力部东北电力设计院,并 抄送我院
1985年10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
1条 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水处理设计应满足发电厂安全运行的 要求,做到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符合环境保护的规定,并为施工、运行、维修 提供便利条件
2条 水处理室在厂区总平面中的位置,宜靠近主厂房,交通运输方便, 并适当地留有扩建余地;不宜设在烟囱、水塔、煤场的下风向(按最大频率风向)
3条 水处理系统和布置应按发电厂最终容量全面规划,其设施应根据机 组分期建设情况及技术经济比较来确定是分期建设还是一次建成
4条 本规定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12~600MW 的新建发电厂或 扩建发电厂的水处理设计
5条 发电厂水处理设计,除应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