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 DLGJ 23—81 (试 行) 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总局 关于试行《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 DLGJ 23—81》的通知 (81)火设字第133号 根据当前技术发展和设计工作的需要,我局组织东北、西北、中南、河北电 力设计院对1964年原水利电力部电力建设总局颁发的《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 计导则(SD1—DZ—/Z—103—64)》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定名为《火力发电 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DLGJ 23—81》,现颁发试行
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不妥之处,请随时函告我局和东北电力设计 院,以便及时修改补充
1981年7月7日 常用符号的单位和意义符 号 续表 续表 续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1
1 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火力发电厂主厂房范围内单机容量为1
2万kW至30万kW、 参数为171ata*/555℃及以下机组的汽水管道设计
其他容量机组的汽水管道或 主厂房范围外的汽水管道设计可参照使用
** 指以kgf/cm2(工程大气压)计量的绝对压力值
按法定计量单位,压力 以Pa或MPa计量,1MPa=10
2kgf/cm2
机、炉本体范围内的管道设计,除按照本规定的基本原则外,还应与制造厂 共同商定
2 条 设计要求 管道设计应根据热力系统和主厂房布置进行,做到选材正确、布置合理、补 偿良好、疏水通畅、流阻较小、造价低廉、支吊合理、安装维护方便、扩建灵 活、整齐美观,并应避免水击和共振,降低噪声
管道设计应符合国家和部颁有关标准、规范
3 条 设计参数 一、设计压力:一般是指管道运行中介质的最大工作压力
对水管道,应考 虑水柱静压头的影响,但当其低于额定压力的3%时,可不考虑
主要管道的设计压力按下列规定取用: 1
主蒸汽管道,取用锅炉额定蒸发量时过热器出口的额定工作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