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构安规要求1、标记1.1灯具上的标记:下述信息应清晰、耐久地标记在灯具上,如表 1 所示。⑴ 换光源时要看的标记应在灯具外表面(安装表面除外)看得到,或在换光源时且随光源一起卸下的罩盖反面看得到。⑵ 安装时要看的标记应在灯具外表面看得到,或在安装期间要卸下的罩盖或部件的反面看得到。⑶ 安装完成后要看到的标记应在灯具装配好并按正常使用安装而且光源在位时看得到。表 11.1.1 来源标记(其形式可以是商标,或制造厂识别标记,或责任销售商的名称)。1.1.2 单位为V的额定电压,Ⅲ类可移式灯具应在灯具外表面标记额定电压。1.1.3 额定最高环境温度ta,25℃的除外。1.1.4 若的Ⅱ类灯具,Ⅱ类灯具的符号。带有不可拆卸软缆或软线的可移式灯具,若适宜的话,Ⅱ类结构的符号应标记在灯具外表面上。Ⅱ类符号不适用于半灯具。1.1.5 若是Ⅲ类灯具,Ⅲ类灯具的符号。1.1.6 标出合适的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灯具IP数字,若需要时附加符号。1.1.7 产品型号或型式序号。1.1.8 灯具设计使用的光源类型,其光源数据单上指明的额定功率或牌号。仅标出光源的功率还不够时,还应标出光源的数量和型号。1.1.9 适用的话,适合或不适合直接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的符号,或适合于灯具被 隔 热 材料覆 盖并直接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的符号。1.1.10 适用的话,使用特 殊 光源的有关 说 明。编 号:版 本 : A0页 码 :第 1 页 共 51 页ISO9001质 量管 理 体系 程 序文 件灯具检 验 规范批 准 :分 发 范 围 :生 效 日 期:编 写 :标准 化 :审 核 :属 于⑵的标记a.11 冷 光束a.7 型号a.13 被 照 物属 于⑶的标记a.8 额定功率a.1 a.2a.3 环境温度属 于⑴的标记a.10 特 殊 光源a.4 a.5a.6 IP数字a.15 碗 形镜 面反射 灯泡a.9a.14 恶 劣 条 件a.16 防护 屏a.12 接线端 子a.17 互 连 的灯具。对 于固定式灯具,也 可以选 择 在安装说 明书 内 提 供 此 信息的方 式。a.18 自 带防护 屏 灯泡a.17 互 连 的灯具FFFFFF特 别 是 使 用 内 启 动 装 置 或 需 要 外 接 触 发 器 的 高 压 灯 具 , 其 光 源 要 求 标 有 符 号 。1.1.11 适 用 的 话 , 使 用 形 状 与 “ 冷 光 束 ” 光 源 相 似 , 又 带 异 向 反 射 器 的 冷 光 束 光 源 的 灯 具 ,可 能 损 害 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