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二章 支付结算制度定义:支付结算: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汇兑、信用卡、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广义支付结算包括现金结算和银行转帐结算;狭义支付结算仅指银行转帐结算。 分类:票据结算: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根据是否使用票据分: 非票据结算:汇兑、信用卡、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同城结算: 支票、银行本票 银行汇票根据适用区域分类: 商业汇票 异地结算:汇兑、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时间:1、银行结算帐户开立:开立单位银行结算帐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后使用; ① 改存款人名称不开户银行和帐户---5 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2、银行结算帐户变更: <银行 2 个工作日报告> ② 改单位法人代表、住址、开户资料---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与 2 个工作日向中行报名。 ① 被撤并解散破产关闭 ②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3、银行结算帐户撤消: ③ 迁址需要改开户银行 ④ 其他原因需要撤消帐户 注:1、末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帐户,其帐户资金退还给原汇款人帐户。2、交回各种空白票据、结算凭证、开户登记证3、撤销银行结算帐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人民银行。4、对 1 年未发生收付活动未欠开户银行帐务的,应通知单位发出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撤销手续,逾期视同意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同城和异地5 个工作日内申请;基行 2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其他银行;其他银行 2 个工作日通知存款人;存款人 3 个工作日办理其他银行2 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银 行 结 算 帐 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后使用分类范围开户要求程序备注基本存款帐户日常转帐结算现金收付(工资奖金)*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值勤的支队*居民(材民、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① 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证明文件② 银行审查③ 上报中国人民银行(2 日回复)④ 办理① 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② 必须经人民银行核准后开户一般存款帐户借款转存借款归还(现金缴存)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没有数量限制1 开立基的证明文件 2 基开户登记证3 借款证明 3 有交证明① 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