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附件 2:辽宁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应 用 说 明一、适用范围本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以下简称协议出让最低价)适用于辽宁省境内工业、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可以实行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
对于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用地,以及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协议出让最低价的使用范围为辽宁省境内各市、县(市、区)、乡(镇)、独立工矿区、开发区
二、地价内涵(一)地价构成 本次协议出让最低价由土地取得费及其利息、土地开发费及其利息和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三部分构成
土地取得费中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经省以上物价、财政部门认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的各项费用;土地开发费是指政府实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达到“五====================专业收集精品文档,您的最好选择======================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通一平”或“三通一平”的开发费用标准
(二)设定开发程度、土地使用年期及估价期日在省辖市和县级城市规划区内、省级以上开发区规划区内,设定开发程度为:宗地外通上水、通下水、通电力通讯、通道路,宗地内达到土地平整;在其他地区规划区内,设定开发程度为:宗地外通电力、通讯、通道路,宗地内达到土地平整
土地使用年期:按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设定为50 年
估价期日:本次协议出让最低价时点设定为 2024 年 12月 31 日
三、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应用(一)协议出让低价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使用1、当政府负责统一征地(拆迁)并支付征地(拆迁)费用,同时负责宗地外的土地开发配套,土地使用者不再另行支付土地取得费和土地开发费时,协议出让最低价按本次公布的标准执行
2、当政府负责统一征地(拆迁)并支付征地(拆迁)费用,但不负责宗地外的土地开发配套,宗地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