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进口代理手续费收取办法 (1992年9月10日国家物价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进口代理手续费的管理,协调外贸企业与委托进口企业(单位)的利益,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享有进口经营权的中央外贸 企业(即国务院直属,国务院各部、委、局直属,军队系统直属的外贸企业)及其委 托进口企业
地方外贸企业及其委托进口企业收取进口代理手续费,可根据本办法执行,或者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其他外贸企业及其委托进口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外贸进口代理手续费,是外贸企业实行代理方式进口商品时,向国内委 托进口企业(单位)所收取的一种费用,它补偿外贸企业经营进口代理业务中有关费 用支出,并含有一定的利润
代理进口过程中发生的,属于外贸代理企业以外单位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外贸 企业代收代付的),均由委托方承担
第四条 制定进口代理手续费率的原则,是兼顾外贸企业与委托进口企业(单位) 以及使用者的利益,以利于减少环节、降低费用、促进生产、稳定市场
第五条 进口代理手续费率根据对外成交合同金额不同,分档计收
(一)金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下(含一百万美元),费率不超过2%,最低收费额 为一千元人民币;个别进口金额小,费用开支相对较高的商品,其进口代理手续费率 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金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一千万美元以下(含一千万美元),费率不超过 1.5%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三)金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五千万美元以下(含五千万美元),费率不超过 1%
(四)金额在五千万美元以上的进口商品,费率在0.5~1%之间,由代理进 口企业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并报国家物价局备案;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双方隶属的业务主管部门商定;仍难以商定的,报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