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浙杭商外初字第 285 号原告(反诉被告):林燕
委托代理人:李斌,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被 告 ( 反 诉 原 告 ) : 阿 里 巴 巴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ALIBABAGROUPHOLDINGLIMITED)
法定代表人:马云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上述四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正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上述四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川,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原告林燕为与被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软件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网络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集团公司)、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中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淘宝软件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 2024 年 4 月 9 日作出(2024)浙杭商外初字第285-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淘宝软件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淘宝软件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作出(2024)浙辖终字第 58 号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阿里集团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反诉,本院审查后决定予以受理
本院分别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2024 年12 月 30 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林燕的委托代理人李斌,四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正华、吴川到庭参加诉讼
林燕诉称:其原系淘宝软件公司、阿里网络公司的员工,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