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业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指引 一、应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制度的品种 食品及食品原料(食用米、面、油、调味品等)、食用农产品(肉类、蔬菜等)、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一次性餐盒、筷子等用于食品的工用具、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设备设施等) 二、索证要求 1.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的,须查验留存供货商资质证明(许可证、营业执照)、每笔供货清单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畜禽肉类应有检疫合格证明); 2.从固定供货商、个体经营户采购的,应查验留存供货商的资质证明(许可证、营业执照)、每笔供货清单等;固定供应宜签订采购供货合同以保证食品安全质量; 3.从合法超市和商场少量采购,从农贸市场采购的,须留存购物清单;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4.使用集中式餐具消毒企业的,应索取厂家营业执照及产品消毒合格证明; 以上各种来源的采购,均须索取留存有效购物凭证(发票、收据、进货清单、信誉卡等);证明资料为复印件者,应有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确认。 三、进货验收 1.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14条规定,不得有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的食品。采购时应进行感观检查,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霉变生虫、污染不洁、有毒有害、有异味、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原料,以及外观不洁、破损、包装标签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楚、来源不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及其制品加工食品。 2.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42条、47、48和 66条的规定。 3.在入库或使用食品前核验所购食品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 四、查验记录 1.应按格式如实记录进货日期、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需完整填写。 2.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以上规定进行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3.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保存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年。 预包装类食品: 采购日期 产品名称 (含品牌) 产品规格 进货数量 产品批号 (生产日期) 保质期限 标签标示是否规范 供货商名称 供货商联系方式 是否有索证 验收人 食品 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