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存在九类问题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邹国金 日期:2009-08-24 刚刚结束的 2008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的第一次汇算清缴,汇算清缴依据的制度和政策,以及企业填报的表格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加之《企业所得税法》的几十个配套办法陆陆续续滞后发布,更加大了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难度
笔者整理了汇算清缴中企业常见的问题,加以分析,供纳税人自查或今后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参考
问题一:不征税收入界定不清 案例:某高新技术企业 2008 年度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中小企业扶持基金 20万元,收到科委拨付的研发项目专项基金 50 万元,企业将收到的上述款项计入资本公积科目,并且对收到的研发项目专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单独核算
2008年度使用研发项目专项基金形成费用支出30万元
企业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未对上述事项进行纳税调整
分析:注册税务师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中发现,财政部门对于拨付的中小企业扶持基金,并未指定用途和进行后续管理
《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 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因此,我们判定企业收到的中小企业扶持基金属于应税收入,应就该事项调增企业 2008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0 万元
对于企业收到的研发项目专项基金, 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 号)(查看相关政策解读>>>)的规定,可以认定为不征税收入,不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但对于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应就该事项调增 2008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