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保护制度一、目的1、增强各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成品保护意识,标准各单位治理人 员、施工人员的施工行为,对有可能发生的工程成品被破坏现象进行 有效追溯,保证工程成品得到有效保护,以保证工程质量
2、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工程产品、完工的单位工程得到有效防护,将 符合合同要求的工程交付给顾客
二、适用范围1、适用于本公司各个施工工程的工程产品防护工作
2、本制度中的“成品〞是指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所有设备、设施、材 料以及工程产品
三、单位责任1、建设单位工程工程部及工程监理部负责成品保护工作的监督及违 反制度的处分
2、工程总包单位为成品保护主要责任单位,并需要协助、配合建设 单位工程工程部及监理部对专业分包进行治理,并履行总包责任
总 包工程经理对工程产品防护工作负直接组织领导责任
总包工程技术 负责人在
施工组织设计
中应编制工程产品防护举措,特别要注重 工序的优化
施工工长负责在施工作业人员技术交底中明确该道工序 产品保护的方法和要求,对正在进行作业的分局部项工程产品和上道 分局部项工程产品防护情况进行检查,做好交底和检查记录
3、未施工完毕的施工工程成品,由本单位负责保护
4、已施工完并已交接的施工工程成品由接收单位负责保护
5、各单位技术人员负责成品保护具体举措的细化编制,做好预防预 控工作
6、各单位成品被破坏时,应提供证实破坏者的有效证据〔照片、视 频等〕,否那么由各单位自行负责修复
〔破坏痕迹明显无疑除外〕 四、治理程序1、凡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各级治理人员、施工人员,都有成品 保护的责任和义务,都有对成品保护进行监督的责任和义务
2、各施工单位应该对本单位的成品采取有效的保护举措
3、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该对由于本单位的施工有可能破坏 其他单位的成品采取防护举措
4、各单位技术人员〔治理人员〕在对本单位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技 术交底时,应该对成品保护需采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