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日照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护理保险”)制度,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日政办字〔2017 〕87 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确定的护理保险待遇适用于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护理保险资金的筹集标准、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制定管理规范和基本流程,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资金筹集、支付等日常经办服务工作。财政、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护理保险的有关工作。第四条市、区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权限,根据统一政策、市级统筹、统收统支、分级经办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护理保险业务经办服务管理。第二章护理服务形式与内容第五条参保人员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 ,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附件 1) 评定低于60 分(不含 60 分),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护理保险待遇。第六条根据参保人员护理需求,分别确定不同的护理服务- 2 -形式 : (一)医疗专护,是指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专用病房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24 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二)机构护理,是指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员提供长期24 小时连续护理服务。(三)居家护理,是指定点护理机构派医护人员到参保人员家中提供护理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申办上述一种护理服务形式。第七条申请医疗专护待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因病情需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管道(不包括鼻饲管及导尿管),需定期对创面进行处理 ; (二)需长期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 (三)因神经系统疾病、骨关节疾病、外伤等导致昏迷、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双下肢肌力或单侧上下肢肌力均为0- Ⅱ级,需要医疗护理 ; (四) 髋部骨折未手术、 下肢骨不连 (腓骨除外 )、慢性骨髓炎,需要医疗护理;(五)其他术后仍需长期住院维持治疗的。第八条申请机构护理、 居家护理待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患有以下慢性疾病:脑卒中后遗症 (至少一侧下肢肌力- 3 -为0- Ⅲ级 )、帕金森氏病 (重度 )、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晚期(多个关节严重变形 )或其他严重慢性骨关节病影响持物和行走、植物人、终末期恶性肿瘤(呈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