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和指导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名册使用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24〕32 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是指,对本市 1980 年以前建成的未实行抗震设防措施的房屋建筑,以及 1980 年至 2024 年期间建成的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现行法律规范标准要求的人员密集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抗震节能综合改造的工程
第三条 名册由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开发布合格承包人名册资格审查公告,并依法进行资格审查后产生
第四条 名册适用于列入 2024 年至 2024 年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
凡参加市、区县政府出资并依法应当招标的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均应当为名册内的企业
第五条 名册内所有企业不分排名先后,均为合格投标人,均有平等参加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投标的权利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六条 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由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实施责任主体作为招标人进行招标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参加投标人为名册范围内的企业
第七条 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区县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八条 采纳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在名册提供的合格承包人中以公开、公平的方式选择7 家以上(含7 家)合格承包人参加投标,不再进行资格预审
经批准采纳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名册提供的合格承包人中选取3 家合格承包人参加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