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沪建安质监[2024]第 111 号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监管的通知各建设工程监督站: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市建管办近期转发了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24】91 号),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
为督促企业具体落实与完善,监督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督查
一、对施工企业的审核 在对新办企业申领、升级企业更新、企业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时;对包括发生事故或有其它不良业绩在内的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时,均应针对企业以下的管理行为,进行条件相符性审核把关: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独立设置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直属于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直接向主要负责人述职并接受考核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企业的独立职能部门,独立行使管理职能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到位 (1)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根据企业资质等级要求配备; (2)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总数,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相匹配
(3)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因故被暂扣或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到位 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职责,并留有管理痕迹
二、对工程项目的审核 1、工程报监受理、开工环节 (1)企业委派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制度的执行情况,查企业委任资料; (2)审查施工(总包)单位提供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数量,是否根据项目的规模配置;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3)审查三类人员证书,确定配置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