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加强施工、监理企业在榕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索引号: FZ00116-0505-2024-00016 发布机构: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号:榕建筑[2024]33 号 生成日期: 2024-07-07 各有关单位:为法律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施工、监理企业对工程的管理,我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监理企业在榕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榕建筑[2024]110 号)和《关于实行福州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责任人清出制度若干规定的通知》(榕建筑[2024]17 号),对在榕施工、监理企业实施备案以及制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清出制度。这些制度实施以来,在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法律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进一步完善在榕施工、监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增设临时登记备案:临时登记备案企业(企业应具有一级及以上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可承接一家私人投资或外商独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所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不得从事其他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申请办理临时登记备案时,临时登记备案企业须提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投标邀请函件,其他申请材料(含办公场所要求)仍按榕建筑[2024]110 号规定实行;临时登记备案的施工企业在榕备案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人数应不少于 6 人,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 人;临时登记备案的监理企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1 人。经审核后发给《在榕施工、监理企业临时登记备案手册》。临时登记备案企业派驻在所承揽工程的管理人员应全部从该备案手册的备案人员中选择。二、办公场所要求:所有登记备案企业的在榕办公场所应有独立使用的出入口,出入口处设置明显的企业标识。办公场所应由备案企业独自使用,分区明确,不得与其他单位混用。其他条件应满足榕建筑[2024]110 号规定。三、人员考核:取得登记备案资格的企业,备案人员应到指定地点考核。临时登记备案企业应在所承接的工程获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向我委书面报告,并按规定组织人员到位考核。逾期未报告且人员未到位考核的,取消其在榕登记备案资格。----------------------------精品 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春节期间(从农历正月初一至正月三十期间)不要求备案人员到位考核。农历正月所在公历月份应到位考核天数多于 15 天的,按规定正常到位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