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建管〔2024〕069 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及《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24]076 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备备案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备案包括:产权备案、过户备案、进沪备案,由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安全协会)负责具体实施。需备案的设备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物料提升机、附着升降脚手架。设备办理产权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㈠ 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㈡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㈢ 产品合格证;㈣ 制造监督检验证明;㈤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㈥ 企业和备案设备简介;㈦ 设备性能参数;㈧ 专业承包资质证书(附着升降脚手架)。对于符合产权备案条件的设备,由安全协会发放设备 IC 卡。对于符合过户备案条件的设备,将予以办理过户备案手续;由外省市过户到本市的设备,由安全协会发放设备 IC 卡。工商注册在外省市的产权单位的设备在沪使用时,须办理进沪备案。设备办理过户备案时,除需提供上述㈠~㈧项资料外,还需提供设备 IC 卡(产权登记证)、设备评估报告。设备办理进沪备案时,除需提供上述㈠~㈧项资料外,还需提供工商注册地颁发的“产权登记证”。符合备案条件的设备,由安全协会发放设备 IC 卡。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需到外省市使用的设备,安全协会审核后,出具《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附件一),并加盖“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专用章”,同时收回设备 IC 卡。二、安装、拆卸告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以及准备拆卸前,应当由施工总包单位到工程监督部门办理安装、拆卸告知。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㈠ 经安装(拆卸)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与拆除方案;㈡ 经安装(拆卸)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的安装与拆除过程中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㈢ 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安装(拆卸)工作技术交底;㈣ 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㈤ 安装(拆卸)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㈥ 安装(拆卸)单位负责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㈦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