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 37 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改善首都大气环境,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根据《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制定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有关措施,并提供下列材料:一、项目环保主管领导及具体负责人名单;二、房屋拆除施工方案;三、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的拆除施工资质证书;四、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核发的《拆迁施工场地登记备案审批表》、《建设施工单位、拆迁单位派驻或确定施工场地监督员通知书》、《建设单位防治扬尘污染责任书》。第三条 建设单位制定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房屋拆除施工进度、拆除施工作业方案和现场管理、渣土清运等措施,并规定具体明确的防治施工扬尘、确保现场干净等相关措施。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与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责任书。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指定各拆迁项目环保责任人,负责该项目审批后的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的监督落实。第五条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结合拆迁许可证的审批,把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工作作为拆迁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做好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的批前审查和批后检查工作。第六条 拆迁施工现场施工场地监督员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派驻或确定,并接受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的监督检查。派驻施工场地监督员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第七条 拆迁施工现场施工场地监督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拆除施工方案中有关防治扬尘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仔细填写工作日志,定期向派驻或确定机关汇报工作情况。三、坚决制止违章行为;发现严重违章行为,及时向派驻或确定机关报告,根据《规定》和市容法规处罚。四、执行公务时,要仪表干净,佩带统一标志,文明管理,热情服务,廉洁自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律。第八条 《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所称本市重要地区是指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地区,二环路以内地区以及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地区。二环路以内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的围挡应当使用硬质板材;二环路以内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两侧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的围挡应当使用金属板材。第九条 拆迁施工现场作业(包括清运渣土)必须进行洒水降尘,防止扬尘污染。拆除楼房的,其渣土必须通过专用通道或者采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