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南宁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及推举户型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和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推广使用农村住宅推举户型,塑造壮乡特色的农村住宅建筑风貌,建设“生产进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干净、管理民主”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包含中心城规划建成区、各乡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农村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全市农村住宅的建设管理及推举户型奖励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住宅的建设管理及推举户型奖励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住宅的建设管理及推举户型奖励的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地农村住宅的建设管理及推举户型奖励工作。 国土、规划、住房、财政、消防和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及推举户型奖励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建设,确保开展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及推举户型奖励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结合当地经济进展水平,根据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特色鲜亮、节约用地、配套建设、协调进展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六条 农村住宅根据一户一宅建设,建设者应当为具有本村屯户籍的农民。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农村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 100 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不得超过 150 平方米。楼房原则上不超过 4 层。凡能利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鼓舞农民采纳集中建设的方式建设住宅。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七条 新建或改造的农村住宅鼓舞选用农村住宅推举户型建设。采纳农村住宅推举户型进行住宅建设的,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免费提供农村住宅推举户型建设施工图。村庄公共配套设施以及没有选用农村住宅推举户型的农村住宅,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农村住宅和村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