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第一节 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 具有 A1 级或 A2 级或 C 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即具备 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
如制造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10Mpa,同时最大直径<150mm 且水容积<25L,则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同样,制造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壳体和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也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制造不规则形状的承压壳体应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决定是否需要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质保体系人员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资历的下列质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质控系统)责任人员:(一)设计、工艺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二)材料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三)焊接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四)理化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五)热处理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六)无损检测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七)压力试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八)最终检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第十八条 技术人员 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适应压力容器制造和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技术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一)A 1 级、A2 级、C 级和 B1 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 10%,且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A 3 级、A4 级、A5 级、B2 级和 B3 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 5%,且不少于 5 人;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 专业作业人员(一)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中,制造焊接压力容器的企业,应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持证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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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级、A3 级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