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文号:厦建价〔2024〕24 号 发稿时间:2011-11-14 阅读次数:221)第一条 为维护和法律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厦门市建筑条例》以及《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实施办法》(厦建法[2024]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签订施工合同应当遵守国家及我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协商、诚实信用、风险共担的原则,应采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与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24 版)或国家建设部与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4-0214)。合同双方如需要,应当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参照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四条 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订立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之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施工承包范围、工期、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造价、价款支付等方面条款。 第五条 施工合同签订后, 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 7 日内将施工合同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专业分包工程或劳务分包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在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之日起的 7 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中止、解除施工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并在订立书面协议之日起 7 日内报送备案。 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力义务关系的最终依据。 企业在资质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