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建质〔2024〕16 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法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试样能代表工程实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要求,制定了《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试样能代表工程实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在吉林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见证取样日常基础工作是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技术(质量)人员按有关技术标准(法律规范)的规定,对工程中需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根据设计要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