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印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印章是企业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的象征
为了保证我公司印章的合法性、严肃性、权威性,维护企业形象和合法权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规范我公司印章的刻制、保管、使用,以及停用和作废,实现印章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类印章
第二章印章管理与使用细则第三条印章种类(一)正式备案印章:在公司注册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对外具有法定效力的公司正式印章,包括行政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正式备案印章由公司总部综合办直接管理,用于签订各类合同和银行开户
(二)公司备案印章:公司为各部门、分公司(办事处)、项目部配备的代表和行使某些内容和权力的印章,包括行政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项目部章、项目资料专用章
公司备案印章由使用单位与公司签订印章使用和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严格约定管理责任人和使用范围
超范围和越权使用,公司有权按私刻印章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印章刻制(一)公司各类印章刻制的申请由印章使用管理单位(部门)提出,并根据需求填写《印章刻制申请表》(附件:表1),将印章的用途、种类、名称、样式等进行详细说明
申请上报到综合办,经董事长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印章的刻制
(二)审批通过后的《印章刻制申请表》在综合办存档备案
正式备案印章由综合办开具公司介绍信统一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雕刻手续,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备案印章由综合办根据公司规定雕刻
(三)未经公司董事长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
对私自刻印、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由此导致的所有法律、经济、民事等责任均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条印章启用(一)印章刻制完成后,综合办应指定专人领回并交部门领导,填写《印章启用登记表》(附件:表2),登记印章图样、领回时间、领交人员等信息并以红色印泥加盖在综合办印章存档册中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