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与防护重点法律法规选编 二〇一一年六月 辐射安全与防护重点法律法规选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1 0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2 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 3 4 浙江省金属熔炼活动辐射环境管理工作长效办法(试行) .............. 5 2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第三条 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推广先进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 国家支持开展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和科学知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在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 著 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 予 奖 励。 第八 条 国务 院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 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 法实施统 一监督 管理。 国务 院 卫 生行政部 门 和其他有关部 门 依 据 国务 院 规定的职 责 ,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 法实施监 督 管理。 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 督 管理 第九 条 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 准 由 国务 院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 根 据 环境安全要求 、国家经 济 技术条件 制定。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 准 由 国务 院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 和国务 院 标 准 化 行政主管部 门 联 合发布 。 第十 条 国家建立 放射性污染监 测 制度 。国务 院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 会 同 国务 院其他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