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意见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有效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条例》对儿童计划免疫进行了完善与发展,明确各级政府在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中的领导和保障等方面的职责,确立了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预防接种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疫苗流通和实施接种的管理、流动人口中儿童的预防接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等工作。《条例》的实施将对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公共卫生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各街镇乡、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担负起对贯彻《条例》、实施免疫规划的领导和保障职责。县政府决定,将第一类疫苗和市级规定的流脑、乙脑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成立预防接种工作领导小组和协调小组,负责全县预防接种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加大对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投入,切实解决各级计划免疫工作经费。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做到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有经费保障。卫生部门负责预防接种的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疫苗和“冷链”的管理,免疫监测、异常反应处理、预防接种效果考核和相应传染病的调查处理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部门通报。第1页共5页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的投入,按照财权、事权划分的原则和分级负担的财政体制要求,共同做好免疫规划经费保障工作。教育部门要配合做好适龄儿童接种的健康教育、卫生宣传、动员、组织和实施工作。要切实履行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加强督导检查。全县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办理儿童入托入学手续时,查验预防接种证,对未办证的适龄儿童督促其到接种点补办接种证,并将预防接种证复印件归入学生个人健康档案,纳入学籍管理。政府法制部门和司法部门要将《条例》的宣传工作纳入“四五”普法规划,加强宣传贯彻工作,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贯彻《条例》中出现的问题。新闻、广电等部门要制订并完善免疫规划公益宣传制度和工作计划,每年定期刊播一定量的免疫规划公益广告,及时宣传报道各地的先进典型,增进群众对免疫规划工作的了解。公安机关向卫生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人口统计数据。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人口出生有关情况,督促所属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预防接种、免疫规划的宣传、科技咨询服务。交通部门将冷链车作为防疫专用车,纳入免征养路费车辆管理范围。审计部门加强对预防接种经费的审计,保证财政安排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专款专用。物价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二类疫苗接种服务费、接种耗材费等疫苗流通领域价格行为。村(社区)民委员会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组织居民、村民受种第一类疫苗。二、切实履行政府职能,充分发挥保障作用,做好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第一类疫苗包括纳入国家和**市免疫规划的疫苗,以及市XX县区人民政府或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目前,第2页共5页我县纳入免疫规划的疫苗有卡介苗、百白破疫苗(及白破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乙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等7种。第一类疫苗接种对象为14岁以下儿童。其中,7岁以下为基础免疫,接种包括上述7种疫苗;14岁或12岁以下为强化免疫,14岁以下接种包括脊髓灰质炎疫苗和麻疹...